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 提高教学质量 , 减少 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 , 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 妥善的处理 , 特制定本规定。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事件。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 一级 ( 重大 ) 、二级 ( 较 大〉、三级 ( 一般〉。
第二条下列之一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方针、政策或其他有害信息。任课教师旷课 2 节课及以上。 监考教师在考试开始后未到达考场 , 造成严重后果。 在考试试卷命题、保管、印刷、运送过程中有意泄密。 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登录或学生学籍处理差错20 人次以上。
有意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有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之一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
未经院 ( 部 ) 和教务处批准自行请人代课 2 节以上。 上课迟到 15 分钟以上。提前下课 10 分钟以上。
考试前向学生泄漏考试内容 , 或在试卷保管、印刷、运送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泄密。 监考教师迟于规定时间到达考场。 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不及时或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 让教师或学生在教室空等 15 分钟以上。
在上课时间内 , 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因工作疏忽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登录或学生学籍处理差错 10 — 20 人次。
因工作疏忽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因工作疏忽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其他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之一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
未经教务处批准自行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未经院 ( 部 ) 和教务处批准自行请人代课 2 节以内。 上课迟到 15 分钟以内。提前下课 10 分钟以内。在上课时接听手机。 考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超过规定时间报送成绩。
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登录或学生学籍处理差错10 人次以内。
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后果不太严重的行为。
第五条教学事故发生后 , 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 并由教务处按 1 次 1 表的方式做好记录 , 同时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 , 并交所在院 ( 部〉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及相关的调查结果 , 认定事故的原因、事故等级及事故责任人等。
第六条二、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 ,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交主管校长核定 , 必要时可召开教学委员会核定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级别认定后, 由教务处通知有关 单位, 将一、二级教学事故在教学档案记载。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处理结果将在《教学简报》上公布。
第七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一级教学事故 : 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金 100%,
本年度的业绩考核视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取消本年度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 两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的评聘。
二级教学事故 : 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金 50%,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取消本年度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 一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的评聘。
三级教学事故 : 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金 20% 。取消本年度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八条教学事故发生后 , 发现人或发现部门未能及时( 一周内 ) 向教务处报告 , 属知情不报同样列为责任人; 当事人瞒报或故意不报 , 加重一级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第二、三、四条所述教师上课监考迟到、旷课 , 如系不可抗原因 ( 如交通意外、突发疾病或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所致 , 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科生的计划内教学活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