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运动员资格、学籍、学位管理规定
1、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根据国家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按国家当年招生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二级(含二级)以上的等级运动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进校后成为学校各高水平运动队正式队员的学生。
(2)进校后因伤病、运动技术水平下降等原因未能进队(或被运动队调整)的运动员,但能长期积极参加校、院两级学生会体育部工作,积极带领广大同学参加学校各项体育活动,并成为校园体育活动的骨干力量的学生。
2、鉴于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基础较为薄弱又要担负着学习、训练、比赛以及校园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推广等多重任务等原因,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程学习和体育训练比赛(校园体育活动推广)作如下规定:
(1)因参加全国比赛和集训,或参加省比赛并获得前3名,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本年度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50%)+训练比赛成绩(50%);
(2)因参加省比赛和集训并获得省比赛前4~8名或市比赛前3名,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本年度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60%)+训练比赛成绩(40%);
(3)参加市比赛并获得前4~8名的运动员本年度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70%)+训练比赛成绩(30%);
(4)不在队训练,但长期参加校园体育活动推广的高水平运动员本学期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70%)+训练比赛成绩(30%)。
(5)训练比赛成绩由训练成绩(40%)+比赛成绩(60%)组成,训练成绩的考核办法按本规定第六项,第5条(4)(5)款执行;每学期期末体育部根据队员该学期的训练和比赛情况,将训练比赛成绩和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确认各门课程成绩。
(6)不在队训练,但能长期参加校园体育活动推广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训练成绩由体育部评定;训练成绩考核办法按本规定第六项,第6条执行。
(7)高水平运动员学科课程重修、补考(含积欠补考)成绩按照该生上一学期考试成绩核算办法执行。
3、因外出训练、比赛所耽误影响较大的课程,经教务处同意可组织有关学院补课、辅导或办理缓考等,为运动员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4、在规定年限内获准毕业,但因文化课(CET、课程绩点等)原因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高水平运动员,如其具备入校后比赛成绩达到国家运动健将,获得世界、全国性、省级比赛前八名或累计2次以上获得市级比赛前三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体育部签署意见后,由教学事务部报呈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研究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5、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国家、地区或江苏省大体协以及省高校市分会组织的各类比赛,且获得优异成绩的高水平和普通运动员,给予自主学分奖励(合计不超过6分)。
高水平运动员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根据学校有关接受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文件规定,结合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体育竞赛水平及社会影响,吸引更多的优秀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我校,达到延长优秀运动员的使用时间,特制定本意见:
(一)高水平运动员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精神且有科研潜力,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有理想,有抱负,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有创新意识,身体健康。
2、积极参加体育训练,踊跃代表我校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并取得如下成绩之一者:
(l)集体项目(球队等)获得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前8名,或江苏省大学生比赛前3名,或南京市大学生比赛第一名,并为主力队员。
(2)个人项目获得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前8名,或江苏省大学生比赛前3名,或南京市大学生比赛第一名。
3、刻苦学习,前3学年综合测评应在本专业前15%;英语应达到四级水平以上者优先推荐。
4、尊敬师长、遵守纪律,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
5、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思想品德评定应为良好以上。
6、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先推荐。
(二)高水平运动员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程序:
按学校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被推荐为免试硕士研究生的高水平运动员可以招收为同类专业硕士研究生。
(四)每学年体育部会同运动员所在学院,根据队员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情况,将训练比赛成绩和相关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高水平队和常设队运动员管理规定
1、高水平和常设队运动员入校后必须严格遵守《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大学生运动队的各项管理规定。
2、高水平和常设队运动员的学习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比赛、训练由体育部负责,党团组织和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和体育部共同负责,体育部与高水平运动员所在学院应互相主动沟通和协调相关工作。
3、高水平运动员每周训练5~6次,常设运动队每周训练3~4次,每次训练课基本部分至少90分钟。
4、运动员必须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校争光的思想和目标。尊重教练,尊重队友,搞好团结,不折不扣地完成训练计划,服从教练员对训练、比赛的安排和指导。运动员纪律涣散、训练不认真、无故旷训、罢赛、运动成绩明显下降且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高水平运动员有关待遇;直至取消高水平运动员资格。
5、运动员请假、考勤制度:
(1)运动员训练、比赛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实需要请病假或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经教练员同意后方能准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2)训练课不得迟到、早退。每周训练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二次的按一次旷课论处。
(3)运动员训练、比赛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作旷课论处。
(4)旷课一次扣除一周训练补助、训练成绩扣10分,同时按学校有关旷课的规定处理。
(5)运动员必须认真参加各科目的文化学习,不得旷课、早退、迟到,事假或病假需附相关证明,经任课老师、辅导员同意后方能准假,无故旷上文化课者,一经查实训练成绩扣10分、上课迟到和早退者训练成绩扣5分,文化课累计旷课超过3次(含)以上者训练成绩评定为0分。
6、不在队训练者,必须认真完成校体育部、团委和院系下达的各项体育工作,每学期参加各项体育工作的次数不少于36次,对工作敷衍了事、心不在焉、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安排的训练成绩扣10分,经教育后仍不能正视错误、不思悔改的,取消训练成绩,训练成绩评定为0分。
教练员应严格考勤,做好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考勤统计每学期未送交体育部。
教练员竞聘上岗规定
为了提高我校的体育竞技水平,加强对运动队的科学管理和严格要求,增强教练员的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作法,把竞争机制引入训练工作。成立由体育部党政领导、运动训练专家、运动队管理办公室等人员组成“教练员聘任工作小组”选聘教练员,以便充分调动全体体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制定本规定:
1、体育部将根据学校对体育教师的定编和岗位津贴支付等情况,并结合运动队中队员情况、规模大小、比赛任务轻重等实际,确定当年各项目教练员的岗位设置数额。
2、竞聘我校某一项目的教练员岗位,学校认为必要时和条件成熟时,也可以从校外从事此项目的人员中引进。
3、教练员竞争上岗原则上四年进行一次,教练员采用聘任制,任期为四年,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适当提前或推后。个别项目若遇急需调整教练员时可以随时竞聘。
4、竞争运动队主教练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竞争时要写出书面材料(附件一),其内容要包括个人的业务情况、担任教练员工作后的措施、目标、运动队的发展思路、全年训练计划、完成指标等。“教练员聘任工作小组” 根据其德、能、勤、绩的情况决定聘用与否,并根据该项目的比赛周期进行年度考核。助理教练由主教练提名,报体育部“教练员聘任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受聘者的书面材料要保存入档。
5、个别项目如无竞争者;或者有竞争者,但在“教练员聘任工作小组”评审时未获得通过;或者经“教练员聘任工作小组”对我校某一项目的体育教师评估后认为无合适者时,体育部将采用安排教练员的方法,确定教练员。
6、如遇教练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进行队伍训练工作,由教练员聘任工作小组商议委派教师进行代管或由该队主教练推荐合适人选报至体育部备案并商讨决定。
教练员管理规定
1、教练员是运动队的核心,具有敬业与奉献精神,同时亦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长的本专项运动经历,了解本专项全方位发展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教练员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运动员日常训练和比赛工作,并对运动员全面负责,参赛前为运动员办理有关运动保险事宜。教练员在工作中,应坚持科学训练和严格管理,要珍惜机会,爱惜人才。教练员必须担负起所招收体育特长生的训练,在平时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引导运动员搞好运动员之间及与其他同学之间的团结,加强运动队(高水平运动员)的作风建设。
3、教练员有义务了解体育特长生生源情况,有介绍和推荐体育特长生的责任,在招收本项目体育特长生中,有优先推荐权,并对该生入学后的训练、竞赛和运动成绩负起责任。
4、教练员在训练工作中,有及时向体育部反映运动队(高水平运动员)基本情况和阶段表现的责任。在所负责的训练和管理工作中,对违反本规定的高水平运动员,有责令其检讨、停止训练一周和停训一个月的处罚权力,处理意见需提交体育部主管训练工作的主任。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高水平运动员,有提交体育部根据相关规定加重处罚的权力。对训练刻苦、作风顽强、运动成绩优异的运动员,有向体育部推荐(保送研究生、获体育奖学金)候选资格、申请缩短和延长学制的权力。
5、本着实事求是、精简节约的精神,各运动队在比赛开始前一周,由主教练根据本次比赛的具体情况上报比赛期间的经费预算(主要包括比赛期间的交通和饮料等费用),报经体育部领导批准后,去计财处领取预付款,并于比赛后一周内完成报销、结清还款。
6、教练员每学期或每赛季应上报总结材料以及下学期或下赛季训练计划。并按规定时间进行训练,严格考勤。无特殊情况,教练员在赛前4周内和比赛期间不得脱离队伍,比赛后将运动队(运动员)成绩册或成绩证明报送体育部主管训练工作的主任,并做好比赛后的总结。
7、教练员的训练,视为教学课程,纳入教学管理,按照超工作量计算。
运动队训练场馆管理规定
运动场馆是保证运动队训练重要的外在条件,鉴于我校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1、运动队训练场地要相对固定,便于其它同学和老师识别,同时便于教学、训练的检查;
2、场地器材管理人员要重点保证运动队训练场地的整洁和器材完备;
3、制作运动队训练场地的标示牌,并于训练时摆放至训练场地,以确保运动队训练时场地的使用,同时有利于接受全校师生对运动队训练情况的监督;
4、有条件的场地尽可能安装隔离网,最大限度地减少运动器材的丢失。
运动队外出、跨校区训练交通费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运动队的训练竞赛水平,适应比赛需要,对我校运动队外出进行教学比赛所用交通费作如下规定:
1、运动队如果需要参加校外教学比赛活动,必须由教练员提出申请,经体育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2、经体育部批准后的代表队,参加在南京市以内的教学比赛只允许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或校车。车费报销时需经体育部分管领导和教练员签字后,报体育部主任签批。
3、运动队的校外赛前教学比赛活动,原则上仅限于南京市区以内进行,如果确实需要到南京市以外地区参加赛前教学比赛活动,需由分管主任报体育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4、周六、周日训练,教练员和队员的公共汽车交通费每月结算一次。
5、运动员跨校区训练只允许乘坐校车,特殊情况可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但需报由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
南京工业大学
2016年1月1日